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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总 则
1、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
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
[20xx]19 号)、《台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
[20xx]2xxxx 标准等,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
量监督工作。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建筑节能工程相关法规、经审
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对建筑节
能分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检查各责任主体的节能工作行
为、抽查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方
法,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 10日内
编制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