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为有利于堤防工程混凝土工程的过程控制,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招、投标文件和项目法
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 )、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水工混凝
土施工规范》(SDJ207-82)和其它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钢筋混凝土防洪墙、混凝土挡土墙、涵闸、泵站等混凝土工程。
二、开工申请控制
2.1 在混凝土工程施工 20天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
号混凝土的配合比试验,并提供包括 7 天、14天和 28天龄期的试验成果资料,报监理站审
批。试验中所用的所有材料来源应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或事先得到监理站批准,且应与实际施
工时使用的材料一致。
2.2 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 3 天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站,以便监理工程师在必
要时能从材料取样开始,对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