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 年 11月 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7 年 3 月 29 日浙
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
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有价
值的历史建筑。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