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本工艺适用于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2.5MPa的自备电厂、热电联产和电厂锅炉的内部检
验。
1.2 检验人员应具备的资格
检验人员应具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锅炉检验师以上(含检验师)资格证书。
1.3 检验人员应根据待检锅炉的具体情况制订检验方案。
2 检验工作的主要依据
本工艺引用标准未注年号的,应使用最新版本。
2.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2.2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汽规》)
2.3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简称《规则》)
2.4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2.5 与受检锅炉有关的专业技术条件和设计图样
2.6 国家有关锅炉安全技术法规及文件等
3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3.1 使用单位向检验单位申请报检后,受检单位应向检验单位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3.1.1 锅炉图纸(包括总图及受压部件图);
3.1.2 设计资料(包括强度计算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