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检查站管理制度
为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的执
法作用, 实现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制度化、 规范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管理制
度:
一、 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
置的原则,由县级 (含县级,下同 ) 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省、 自治
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
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撤销。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
站, 一律撤销。
二、木材检查站的职责:
1、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他
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
2 、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 制止违法运输木材。
3 、根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单位的依
法授权或委托, 履行相应的职责。
三、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