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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BG19151-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3-05-23 发布 2003-11-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 4.13 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 ECE R27《关于批准提前譬告三角牌的统一规定》 ( E/ECE/
324/TRANS/505 Rev. 1 /Add,26/Amend. 3 October9 ,1992)。
本标准与 ECER 27的主要差异:
——管理条款没有纳入。
—— ECER 27中要求做完一般要求和形状尺寸检验后即对 4 只样品进行耐温性试验
而本标准把耐温性试验放在了测量 CIL 值后进行,并且由 4 只改为 2 只,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均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神光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