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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2008 年 4 月 7 日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令二○○八年第 7号公布 自 2008年 5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 ,是指机械
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
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
范围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
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 ,仍具
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
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
长,部件产生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