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06 年 4 月 21 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通过 2006 年 7 月 28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 (含建制镇 )国有土地上各类房
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
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管
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
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