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 178号
(2002 年 4 月 12杭州市人民政府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 ,保护河道环境 ,确保河道功能完好 ,维护杭州历史文化
名城风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区范围内城市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以下统称城市河道 )
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城区内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 养护的河道及其堤坎、 排涝
泵站、引水渠、溢洪道等附属设施。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河道 ,由市人民政府确
定。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市、区分工及其职责权限 ,具体实施对城市河道的保护和
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河道整治应当服从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