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21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杭州市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
2004年 11月 8日市人民政府第 54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 1月 1日起施
行。
代市长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 5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部分条
款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杭州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 (不
含萧山区、余杭区 )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
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
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