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
办法
三、充电桩建设与管理
(一)基本分类。
按照不同服务对象,充电桩可分为三类:
1.自用充电桩: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
原则上为交流慢充桩。
2.共用充电桩:专为某个单位车辆或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
的充电桩,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
3.公用充电桩: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上
以快充桩为主。
(二)技术标准。
充电桩应当结合固定停车位设置,其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充电
桩通用规范、标准和我市有关充电桩技术要求, 满足在杭销售的绝大
多数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要求。原则上交流慢充桩采用 220V交流充
电,每枪最大功率不超过 7.5KW;公用快充桩采用 380V交流供电直流
充电,每枪功率为 40—60KW。共用快充桩相关技术标准按国家规定
执行。(三)产权和建设主体。
1.自用充电桩。自用充电桩产权主体为新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