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份代理词看无证驾驶交强险的理赔问题
——析《交强险条例》第 22条的理解与适用
文 /机动车保险网络空间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 XXX 支公司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
加本案庭审,现就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采纳为盼!
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22条的理解问题。
1、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主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对《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 22条作了明确释义:《条例》第 22条是关于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
现将全文转述如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 本条包括三层含义:
(一)下列四类事项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除外责任:第一类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
格。机动车是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