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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根据《中央财政资金贴息
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 专项用于林业
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 (含农村信用社) 发放的,符合
以下规定项目的贷款: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 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 立足于当地林
业资源开发、 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 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
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 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
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
(四)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第四条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率根据中国人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