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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二 00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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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本规程适用于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1.0.2 架空配电线路分为中压架空配电线路和低压架空配电线路。
1. 中压架空配电线路: 1~ 10千伏;
2. 低压架空配电线路: 1 千伏以下。
1.0.3 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
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为用
户提供优质电能。
1.0.4 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分界点的划分,各地
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与电力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电力法》 、《全国供用电
规则》等相关法规执行。与电力用户的分界点必须签定协议,一式两份,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