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防火抗灾能力,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装饰装修)建筑
工程项目和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分级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接受公
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管理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合理安排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 消防给水、消防通讯和消防
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