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栏杆、窗台、女儿墙高度的有关规范条文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版 3.7.2 阳台
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 ,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
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
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
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 0.90m时,应有防护
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
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 0.90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 上人屋面及室外
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
固、耐久的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