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
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
和廉租住房并轨的通知》 (建保〔 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
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保〔 2014〕91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
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
出及租赁补贴发放等住房保障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 ,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 ,面向符合规定
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含农业转移人口、符合规定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城市引进
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持有居住证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