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
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建筑工
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办 [2005]89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
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 市、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