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第 30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
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
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