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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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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
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
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
的标准。
第 1.0.3 条 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
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 :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殊标准
(根据特殊要求确定 )
较高标准
一般标准
最低限
第 1.0.4 条 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 A〔计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
噪声级,应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