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1995年8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令第4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障机场
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
部分,下同)的工程设计。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 "民航总局 ")统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工
程设计管理工作。民航总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工程设计单位的审
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工程设计(以下简称 "机场工程设计 ")分为机场主体工程设
计和机场配套工程设计。
机场主体工程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总体规划设计(包括航行研究、导航设施布局及飞行程序设计);
(二)飞行区工程设计(包括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