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本条提出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 即为了保证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 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减少火灾危害,保护防护区内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气体灭火系统都是用于重要部位或场所的火灾防护。这些部位或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如果设置的灭
火系统不能起到预期的防护作用,将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乃至人员的伤亡。要使建成的气体灭火
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并在火灾时发挥预期的灭火效果,正确、合理的设计是前提条件;而符合设计
要求的高质量施工和严格的验收,则是最后的决定条件。
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已应用气体灭火系统几十年,在设计、施工和应用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
用技术相当成熟。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英、德、法、日等国家有关气体灭火系统的标准、规范
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作出了具体规定。我国气体灭火系统应用较晚,而且
多数设计、施工以及使用单位对气体灭火系统不大熟悉。我国虽然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