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者:发布时间: 2010-05-21
1996 年 8 月 23 日水利部水建[ 1996 ]396 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四章 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五章 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六章 处 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
准的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职能,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 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发
电工程、乡镇供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的地方电力工程
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