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995年 4月21日水利部水建 [1995]130 号颁发根据 1998 年2月9日水利部
《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的通知》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工作的管理, 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 达到控制建设工
期、确保工程质量、 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 中央和地方合资、 企事业单位独资、 合资以及其他
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 除涝、灌溉、发电、供水、 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 (包括新建、 扩建、
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