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办
[2005]480 号 )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
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 [2006]2 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 指导,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 统一档案
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组 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条 档案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
(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标准》 )对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质量进行
量化赋分, 满分为 100分。验收结果分为 3 个等级:总分达到或超过
90分的,为优良;达到 70—89.9 分的,为合格;达不到 70 分或“应
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项达不到 60分的,均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