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2008 SDLJ-XSCZZ )
一、 总则
为有利于本工程混凝土工程的过程控制,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招、
投标文件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
件”)、工程设计文件以及 DL/T5144-200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和其
他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水闸、泵站等混凝土工程。
二、 开工申请控制
1. 在混凝土工程施工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与具备
商品土生产资质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签订混凝土订购合同,并要求提供相
应资质的证明材料,报送监理和质量监督站备案。提供拟使用的各种标
号混凝土的配合比和砂、碎石、水泥等材料的检验报告,报监理部审
批。且试验所用的所有材料来要求得到监理部批准,应与实际施工时使
用的材料一致。
2. 混凝土工程开工前 21d,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
(包括施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