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40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陈雷
二 0 一 0 年五月十四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
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
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
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
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受到其他行政处罚, 受到通报批评、 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