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受委托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 (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
第三条 (资质等级及从业范围)水土保持监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 可以承担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 可以承担由省级及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
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四条 (管理职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