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弱电安装工程监理细则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工程监理细则
1 范围
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工程。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
炸药、弹药 、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工程。
2 程序及要求
(1)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的设计,必须是有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设
计。由建设单位将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
工。
(2) 从事消防设施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公安消防
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发给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3) 建筑工程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
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发施工现成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已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5)施工管理人员,如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等应作到持证上岗。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