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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
渝建发 [2008]169 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规范建筑工地
文明施工行为,切实改善工程建设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对
原有的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和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重新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 2000〕39号)和《重庆
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 2004〕132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建委联系。
联 系人:田路
联系电话: 023-63857726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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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