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 [2006]38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政府常务会第 66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四日
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建筑物名称的管理, 根据国家、 省有关规定和 《合肥市地名管理
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名称是指具有地名意义的居住、 商贸、办公和综合服务等功
能的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的名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 (含开发区、 工业园区) 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的
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筑物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不宜过长,通名不准重叠使用。
第五条 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