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
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59 号)和《全国超用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专家委员会章程》 ,为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审查工作, 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应按下列
基本程序进行: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向建设部
抗震办公室提出组织对某项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或复审的申请.并将
有关技术材料送“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
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 ”。
(二)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核审申报材料,组成项目审查专家组.
将申报材料交专家审阅后,初步研讨有关技术问题。
(三)建设部抗震办公室组织召开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会.由该项目
的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