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
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 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
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
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
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
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得使用零散工,不得允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五条 建筑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