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本条规定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根据建设部颁发的 《工程建设标准》 有关条款的规定
制定的。
1.0.2 工程地制裁勘察按专业可分为城市规划、 房屋建筑、 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港口工
程、铁道工程、 公路工程和核电站工程, 以及地下工程等工程地质勘察。虽然都是工程地质
勘察,但它们的目的、要求、方法、评价等得有所不同的,有它们各自的侧重点和特点。本
规范是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待业标准,适用于种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指定按行政建制
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
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四条规定: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 50 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
郊区非农业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