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民防, 2005? 166 号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规
范结建民防工程审批行为,完善管理制度,现将《上海市结建民
防工程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严格执行。本实施细
则自 2006年 1 月 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
“结建民防工程” )的管理,规范结建民防工程审批行为,完善管
理制度,根据《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39号)、《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令第 129号,以下简称《建管办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结建民防工程审批权限划分
结建民防工程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