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
信体系建设,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以
下单位: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
(三)从事工程施工、工程拆除的企业;
(四)建筑构配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五)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
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中介服务机构;
(六)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市建设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
管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进
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市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 开放、有序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垄断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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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