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2001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
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 (市,下同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
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登记发证
第四条 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