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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
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 128 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以及装修工程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符合《规定》要求的安
全生产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 劳务企业都应当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
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