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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
1 总 则
1.1 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
工作,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民用建筑
节能管理规定》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
均适用本细则。
1.3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
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相关法规、经审查合格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对民用建筑工程围护
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幕墙等) 、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
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1.4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质量监
督报告、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等,应遵守《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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