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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 (以下
简称“省级引导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其推动全省保障性安
居工程建设的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引导资金, 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
安排用于引导各市、 县(含县级市、 省政府单独下发任务的区,
下同)、省级有关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
筹建和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自
行承租住房,不享受实物配租而发放的租赁补贴。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筹建和棚
户区改造项目,应纳入省政府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
划。
第四条 省级引导资金的分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第五条 对省政府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任务的
市、县、省级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奖励,实行以奖代补。奖励资
金分配向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