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
条件
第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设立,应
满足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生产控制的要求。
第二条 试验室主任应具有 3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或预制构
件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专职试验人员不少于 3 人,并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专职
试验人员应经省组织统一考核并取得岗位合格证后, 方可上岗操
作、签署试验报告。
第三条 试验室应有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检验室、样品存放
室、养护室等必备房间,其布局应合理并与流程相符合。试验室
的设施、面积、清洁、采光、通风、温度、湿度、能源等均应满
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周围环境、粉尘、振动、电
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第四条 计量仪器和检验设备的配备应满足生产过程检验和
出厂产品检验的需要。
计量仪器、检验设备的检定、 校准应按期由有资质的检定部门进
行,并应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