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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委、 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落实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
展的实施意见》(赣发〔 2017〕2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
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
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
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负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