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8 号)
《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 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03 年 11月 27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1月 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的实施,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法
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和进口机电设备等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 本系统以外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