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的现场监督检查, 保障其正常运行, 保证数据的
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部令 第 1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管系统, 由数据采集系统和监管云平台组成。 数
据采集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状况的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
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监管云平台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
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阴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各镇街园环保所 (科)、执法局对污染治理
设施用电工况监控的现场监督检查,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