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05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44号)
《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 2005年 10月 24日第 4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6年 1月 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
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 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
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其配套
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