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租赁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出租方)
乙方: (以下简称承租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租用甲方 型沥青混凝
土搅拌设备一套用于乙方 公路路面工程施工,生
产沥青砼成品料,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设备开始搬迁进场,安装调试至 年
月 日结束。工程于 年 月 日结束。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发生特殊情况,
顺延不得超过 年 月 日。
二、设备进出场
1、进场运费由乙方负责,出场运费由甲方负责。
2、乙方承担设备进出场所需的起吊、电气焊、基础及预埋件、
连接件、配合工人等。
三、租赁费计算方式
本合同以该设备生产的沥青砼成品料的数量收取租金, 计量单位
为吨,以微机计量为准。租金按设备生产成品料的数量计算,成品料
单价为 元 /吨(不含税)。租金按生产沥青混合料 吨
保底起算;实际生产不足保底数量时,则按保底数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