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
95年7月8日公布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 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
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城市绿化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