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省九届人大公告第 5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
调。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 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 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 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