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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
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
造价咨询工作质量,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检
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 (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
监督。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
理。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 应当组成监督
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三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组成, 其中至少应
有两名行政机关人员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单位的工作人
员。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取的专业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