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 30 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及
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的安
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
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 建筑工程开工
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